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張美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敏雄 間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1,096,3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除已繳納1,000元,尚有16,8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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