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家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 孫敏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吳俊達蘇秀花 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82,729元(訴訟標的價額為5,469,161元),及二審追加訴訟費用裁判費62,682元(訴訟標的金額4,999,295元-881,636元=4,117,659元)扣除已繳55,702元,尚未繳納部分6,980元,合計89,709元,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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