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黃麗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國賜許泰盛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3,801元【計算式:7801.75㎡×2200元/㎡×7982/23364=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現況照片,以及被告許國賜、許泰盛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到院參辦。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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