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96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2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被繼承人 黃金良 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黃金良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黃金良死亡時之住所地為彰化縣○○鎮○○里○○路○○○巷○○號,準此,本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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