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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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0號聲請人 周秀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美燕 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蘇美燕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民事起訴狀、基金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一份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基金會函調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之資力認定資料,有該會100年7月29日函及所附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為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