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瑩昇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琪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
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台幣(下同)1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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