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8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徐一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80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042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30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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