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義旺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義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義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鈞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1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1月21日,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1月9日,亦有前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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