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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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林秀 如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尚宏 律師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告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青山綠水公司具狀就原告主張業經清償部分,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