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65號上訴人 陳志達
吳小琪 被上訴人慶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