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 林志成 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1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關於不動產部分該處分方式經本院裁定以拍賣程序所得價金清償,然至第四次拍賣若均未拍定則返還與債務人確定,是經本院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前揭清算財團之財產迄至107年12月19日第四次拍賣均無人投標,拍賣程序終結。另關於國泰人壽保單新臺幣4,213元部分,則由債務人自行提出到院繳款,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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