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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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昆金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474號),檢察官聲請就被告犯肇事逃逸罪部分,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昆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緩刑
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5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5474號被告王昆金男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昆金於民國107年7月7日17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神岡區民生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行經民生路27之15號前方之路段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路面鋪裝柏油、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其同向前方有 謝清雪 騎乘電動腳踏車,而不慎自後追撞謝清雪之電動腳踏車,造成謝清雪倒地,受有左肩、左手肘、左膝蓋等處之傷害。王昆金駕車肇事之後,明知謝清雪倒地受有傷害,竟另行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謝清雪進行任何救助措施,亦未報警或等待員警到場處理,即逕自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謝清雪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通知王昆金到案,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謝清雪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昆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清雪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1份(含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損照片、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肇事逃逸追查表)、告訴人之傷勢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王昆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檢察官戚瑛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