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債權人 逸軒 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明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李明雄住居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