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19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25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正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正名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5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01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其強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5年2月16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⑴於93年間復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5年4月15日執行完畢;⑵於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灣高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92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⑶於95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1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⑵、⑶等罪嗣經板橋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27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9月、3月又15日確定;⑷於前開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之95年間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院以
96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2月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⑸於95年間更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6年度宜簡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⑹於95年間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揭⑷至⑹數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與上揭有期徒刑9月、3月又15日接續執行,於97年11月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7年12月2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均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3月9日9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某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溶於生理食鹽水注入針筒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6時50分許,在址設於桃園縣○○鄉○○路○○○號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為初步鑑驗而查獲,並經送驗後,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正名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勘察採證同意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被採尿人尿液
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前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完畢,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