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76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告 侯佳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法第343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6日持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在網路刷卡消費新臺幣(下同)10,610元、26,525元、26,525元後,認其遭詐欺集團詐欺,向原告投訴,原告所屬客戶服務人員(下稱客服)於111年5月23日與被告電話聯繫時,就上開3筆消費款向被告表示,「那目前阿我們這邊有為您看到這邊相關單位有幫您做全額的退費了,在您的帳單上,下期帳單您就可以看到明細」,被告向客服詢問是否下期帳單正常、是否已處理好,客服表示「對,是的」、「有,有為您看過,...幫您把這個款項退給您了,所以下期阿,您是每個月27號會有帳單,那您的話我們下期帳單一樣會有,所以您大概5月27號結帳,大概5月底,您會在您的E-Mail裡面收到這邊帳單的明細,那裡面就會有扣掉這筆的金額」,此有原告依客服電話錄音檔案所製作且為兩造不爭執之譯文可稽。原告之客服既謂「幫您做全額的退費」、「幫您把這個款項退給您了」、「您會在您的E-Mail裡面收到這邊帳單的明細,那裡面就會有扣掉這筆的金額」,且無「列入爭議款,當期暫免清償」或其他相類之陳述,依社會通念,足認原告係向被告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343條規定,債之關係消滅。
㈡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消費款並加計利息、費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