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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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632號
上訴人 邱唯絮
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北簡字第一三六三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