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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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