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77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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