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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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臺中簡易庭91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91年10月4日以91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91年11月12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6月1日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2月25日以93年度易字第2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4月19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4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8庭
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