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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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被告丙○○
之4號被告甲○○被告丁○○
巷21當事人間返還林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