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18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TRAN
男36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二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TRANVANTHUONG)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雅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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