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統一編號: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片語■(判決、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片語■(囑託送達文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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