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92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63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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