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國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國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抗字第4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因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國再字第1號所為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依法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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