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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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5月、6月,如易科罰金,皆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珈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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