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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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乙○○部分)、98年12月30日(甲○部分)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3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5月28日(乙○○部分)、99年2月11日(甲○部分)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