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仁皇選任辯護人蘇文斌律師
簡涵茹律師被告 黃美欣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仁皇、黃美欣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仁皇、黃美欣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渠等所涉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裁定羈押,並自同年4月1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同年6月17日第二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王仁皇、黃美欣後,認渠等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施介元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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