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6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謝林幹英 死亡後,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業經鈞院受理在案(102年度司繼字第11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繼承人 謝春光 之債權人,為明瞭繼承人謝春光之繼承狀況,便於續行債務追索以維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謝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並非上開102年度司繼字第114號事件之當事人,亦未舉證證明或釋明經當事人同意或與當事人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業於同年9月5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等情,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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