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6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翁瑞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25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9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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