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2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林錦田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浤耀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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