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16號
原 告 馬偉群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子淇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