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258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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