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許鳴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1年9月13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132573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鳴鑛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1年9月9日下午6時52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巷○號之6大安國小旁圍牆
內。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
㈢現場照片6張。
三、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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