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白予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本院卷第21、87、101頁),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另有申辦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實體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至112年11月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7萬0,856元(其中6萬7,852元為消費款、1,932元為循環利息、1,072元為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49.158.0.251)於110年10月19
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自110年10月19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同日將該筆款項匯入被告指定於原告處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7月18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9萬1,00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另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110.26.71.212)於111年5月
17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自111年5月17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同日將該筆款項匯入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7月1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27萬0,081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被告另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39.14.8.228)於112年2月16
日向原告借款45萬元,約定自112年2月16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同日將該筆款項匯入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7月2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43萬2,483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即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述債務本金及利息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信用卡,另訂有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向其借款,惟未依約清償上開所述各該帳款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整總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繳款計算式為證(本院卷第17至109頁);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編號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及利率1信用卡7萬0,856元2萬9,229元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8%計算之利息。3萬8,623元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2小額信貸9萬1,007元9萬1,007元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6%計算之利息。3小額信貸27萬0,081元27萬0,081元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4小額信貸43萬2,483元43萬2,483元自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6%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