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1號聲請人 王傳彰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聲請人及補正其簽章(台端為傳芳企業社之負責人)。
二、提出以傳芳企業社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1號聲請人 王傳彰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聲請人及補正其簽章(台端為傳芳企業社之負責人)。
二、提出以傳芳企業社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