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295號聲請人即第三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送達代收人 潘星嬑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相對人即債權人 闕丞 均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闕丞均與聲請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並因此取得確定本票裁定,而相對人闕丞均為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295號支付命令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既為其利害關係人,為瞭解案件情形,並抄錄、影印卷內證物、文件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295號支付命令事件之當事人,自屬第三人,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之當事人同意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文件,且聲請人僅係該案債權人闕丞均之債權人,就上開案件僅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不具有對訴訟卷內文書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加以上開案件之卷宗內文書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準此,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295號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