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昇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昇遠於民國110年1月4日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號2樓居所,飲酒後與其女友即告訴人 陳宥華 之乾妹 劉惠茹 發生爭執後,見告訴人欲帶劉惠茹離開,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告訴人臉部,致告訴人受有左耳外部、右膝挫傷、下巴擦傷、右手上臂疼痛、右腳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王昇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昇遠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宥華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慈雁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