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張麗華 被告 簡川盛
簡詩庭 簡君諦 簡若恩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呂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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