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吳杏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9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仲旻股票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9-NX-1194-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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