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乙○○
戊○○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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