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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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86號聲請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 一代理人 周政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陳松棟 律師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區○○里○鄰○○街○○號2樓,於民國93年10月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訴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遺產管理人陳松棟律師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