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興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高全虹 收受存證信函之回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興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高全虹 收受存證信函之回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