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5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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