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債權人 黃信忠 債務人 詹勲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年5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姓名「詹勳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詹勲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姓名「詹勳庭」之記載,係「詹勲庭」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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