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張慶光 即佳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鍾瑞五 會計師上聲請人因佳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張慶光為佳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佳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佳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而聲請本院准予備查;並經佳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存,並提出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就任同意書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為張慶光、佳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0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且佳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號已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核亦與聲請人提出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就任同意書所載內容相符。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