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柒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4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江訓勇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01%│││318857││月21日起│││││元│││││├──┼───┼─────┼──────┼──────┼───────┤│002│新臺幣│江訓勇│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01%│││218473││月21日起│││││5元│││││├──┼───┼─────┼──────┼──────┼───────┤│003│新臺幣│江訓勇│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01%│││114793││月21日起│││││9元│││││├──┼───┼─────┼──────┼──────┼───────┤│004│新臺幣│江訓勇│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5.16%│││275842││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訓勇│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8857││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江訓勇│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8473││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江訓勇│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4793││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江訓勇│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5842││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江訓勇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4年5月2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9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0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318,857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江訓勇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39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4年5月2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9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0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184,73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又債務人江訓勇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6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4年5月2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9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0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147,939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四、末查債務人江訓勇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4.0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5.1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75,842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五、詎料相對人自106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貸款總約定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3,927,373元(計算式:
318,857+2,184,735+1,147,939+275,842=3,927,373),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六、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證物2:帳務明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