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吳蒼泰複代理人 張雅雯 相對人 林宥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6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