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87號上訴人 黃永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87號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又上訴人雖表明上訴意旨,有民國107年8月2日電話記錄在卷可查,惟上訴書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上訴書狀應載明上訴聲明「例如:(一)原判決廢棄、(二)原處分撤銷、(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應予補正。
三、上述二項上訴要件之欠缺,原告除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上訴裁判費以外,應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及繕本(即補正後上訴狀之影本)各一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