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一○六一號判決(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五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