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乙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乙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吳乙忠因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乙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07.25│105.08.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4070號│第1785號││├─┬──────┼──────────┼───────────┼────────┤│最│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6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7.26│106.09.06││├─┼──────┼──────────┼───────────┼────────┤││法院│基隆地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6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69號│││定├──────┼──────────┼───────────┼────────┤│判│判決│106.09.01│106.10.06│││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均否│均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備註│第3287號│16080號││└────────┴──────────┴───────────┴────────┘